【安全警示】走形式酿恶果!4死1伤!这起金属冶炼事故本能够尽可能的防止…

  原标题:【安全警示】走形式,酿恶果!4死1伤!这起金属冶炼事故本可以避免…

  2018 年10月19日8时左右,黔东南州镇远县舞阳镇西秀电冶厂发生一起喷炉灼烫事故,截至10月21日,事故已造成 4 人死亡,1 人受伤。10月22日,贵州省安委办发出事故通报,要求查明事故原因,依法处置责任人,强化安全管理。

  该企业成立于 2002 年 1 月,基本的产品和规模为年产 9 万吨锰系列合金,现有主要生产设备为 1×16500KVA 矿热炉。据初步调查分析,事发当日 8 时左右,正值当班工人完成出料作业后进行交接班之时,由于入炉原(辅)料、循环水冷却系统、电极压放操作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矿热炉膛内大量高温熔融物塌料喷炉,在未设置任何出料作业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加之该矿热炉出料炉门正对配电室出入口,事发之时多名人员滞留于炉台,导致伤亡扩大。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此次事故是贵州省继今年年初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1”煤气中毒事故之后的又一起金属冶炼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深刻,损失惨重,影响恶劣,主要暴露出企业在从事金属冶炼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岗位作业安全防护不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差等严重问题,主要是:

  事故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形同虚设,存在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针对原(辅)料管理、循环冷却水系统维护、电极系统压放操作、出铁作业安全防护等关键环节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相关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安全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事故企业未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总局 91 号令)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相关重点领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出现盲区和死角。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时进行检查维护。

  从该事故基本情况分析,事故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岗位作业人员未能真正掌握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对于出料作业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防范措施,造成事故伤亡扩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本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经事故现场勘查,事故企业生产作业现场矿热炉冶炼系统相关设备设施设计和布置存在较大安全缺陷,矿热炉炉口正对配电室观察窗和出入口,致使相关作业人员处于其影响范围内,客观上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第十四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切实加强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各地相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今年以来贵州省工贸行业,尤其是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态势,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红线一事和底线思维,切实加大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和《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等具体要求,结合今年全国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开展,认真督促相关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强化源头管控,完善现场生产设备设施和较大风险作业安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风险辨识管控清单,确保工程防护、管理防范、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各项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切实防范事故发生。其中,对于铁合金冶炼企业,要重点针对原(辅)料入炉管理、循环水系统安全防范、电极操作安全以及出炉作业安全防护等重点部位和关键岗位进行全面彻底地检查,狠抓“三违”治理,发现循环冷却水系统漏水时要立即组织炉面人员撤离,严禁在炉面聚集大量人员,严禁提升、压放电极,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处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二)严格实施金属冶炼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总局 36 号令)、《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总局 91 号令)、《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黔安监管四函〔2018〕6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实施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严格把关,规范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予以批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或经重新设计和修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予批准,切实保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其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三)着力做好金属冶炼企业关键环节管理。各地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要突出重点,重点督促检查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相关煤气安全使用、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等安全管理,通过执法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相关企业要立足于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加快构建本单位“双控”体系,实现对本企业较大以上风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有效防控,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作业现场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演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设备安全性能,确保重点环节安全。

  (四)有效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各地有关部门进一步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认真组织企业员工和临时(新)进厂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安全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突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适用性,逐步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相关企业要针对职工流动性强以及内部交流轮岗频繁等真实的情况,经常性地组织专题培训,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切实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和水平。

  (五)从严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和预防事故的措施。严肃处理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及时排查治理隐患,违规作业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既要做到严格责任追究,更要举一反三、吸取这次的教训、防微杜渐,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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